连锁店装饰工程总合同
第一条 合同双方
发包方(甲方/品牌方/连锁经营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承包方(乙方/装饰施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施工资质等级:□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级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甲方连锁门店(多门店)装饰工程施工总承包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工程概况与门店清单
一、本工程为甲方连锁品牌旗下 家门店(以下简称"门店")的装饰施工工程,门店编号、坐落位置及面积约以附件一《门店清单》为准,门店数量以双方书面确认的清单为准。
二、施工期内门店清单可调整(新增、取消或变更选址),调整须经双方书面确认,合同价款按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相应调整。
三、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统一的门店设计图纸、品牌视觉标准(VI)及技术要求,经双方书面确认后作为施工与验收依据。
第三条 承包范围
乙方按设计图纸及本合同约定对各门店装饰工程实行总承包,承包范围(勾选适用项)包括:
- □ 拆除及现场清理
- □ 砌筑与隔墙
- □ 吊顶及天棚
- □ 地面工程
- □ 墙面饰面
- □ 门窗及门头
- □ 水电改造(强电/弱电)
- □ 暖通空调
- □ 消防改造
- □ 招牌标识(□ 甲供乙方安装 □ 乙供乙装)
- □ 其他:
第四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一、计价方式(勾选其一):
- □ 单价法:每门店按人民币 元/㎡ 综合单价(含人工、材料、机械、管理、利润、税费),按各门店实际完成面积结算
- □ 门店包干:各门店分别约定包干价,以附件一《门店清单》为准
- □ 工程总价包干: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
二、合同总价:人民币(小写) 元(□ 预估价 □ 确定价)。
三、付款进度(按门店分别执行):
- 1.开工预付款:该门店图纸确认并开工后 日内,支付该门店合同价款的 %;
- 2.进度款:该门店水电隐蔽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至该门店合同价款的 %;
- 3.竣工款:该门店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累计支付至该门店合同价款的 %;
- 4.质保金:各门店结算价款的 5% 作为质量保证金,该门店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遗留问题的,甲方在 日内无息返还。
四、乙方每次收款前应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 %)。
第五条 工期
一、本工程总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各门店具体工期以附件一《门店清单》及双方书面确认的开工通知为准。
二、因甲方原因未能按约提供场地、图纸或施工条件的,该门店工期相应顺延。
三、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门店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该门店合同价款的 %(或每日人民币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影响门店开业的,甲方有权就由此造成的实际经营损失向乙方索赔。
第六条 材料供应
一、门店主要材料执行品牌统一标准,品牌、型号、规格以附件二《材料清单》为准。
二、材料供应方式(勾选其一):
- □ 甲方统一采购供应:甲方采购甲供材料,乙方负责进场验收、搬运与保管
- □ 乙方采购:乙方按约定品牌规格采购,并提供样品封样
- □ 混合方式:附件二标注"甲供"的材料由甲方供应,其余材料由乙方采购
三、各门店所使用材料应保持品牌一致性;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换材料品牌、颜色或样式,否则应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施工管理与安全
一、乙方应设立项目部并指派 为总项目经理,统筹各门店施工进度与质量;各门店现场负责人须书面报甲方备案。
二、乙方应制定各门店施工进度计划,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与文明施工要求;动火作业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配备消防器材。
三、对已投入运营的物业(同一建筑内有其他营业门店)施工,乙方应遵守甲方及物业现场管理制度,书面约定施工时段与安全隔离措施,不得影响其他门店正常经营。
四、乙方负责进场人员现场管理与既有建筑、设备的成品保护,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
第八条 设计变更与增加工程
一、门店设计变更须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与工期调整由双方书面确认。
二、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超出本合同范围施工的,相应费用不予支付。
第九条 竣工验收
一、隐蔽工程在封闭前,乙方应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检查,检查合格并签字后方可封闭。
二、单店工程完成后,乙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竣工资料;甲方应在收到申请后 日内组织验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参与),验收合格的,以实际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约定期限内无偿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整改期间计入工期。
第十条 质量保修
一、各门店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为该门店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 年,防水工程保修期为 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响应、 小时内到场维修;影响门店经营或安全的,应立即到场处理。
三、乙方逾期未维修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应按约定进度提供各门店场地、水电等施工条件,及经确认的设计图纸与品牌标准。
二、甲方负责按规定办理装饰工程所需消防设计审查、备案等手续(如适用),并指定 为总负责人,负责变更、样品确认及验收。
三、甲方应保证门店租赁合法有效;因门店租约到期或解除导致工程无法继续的,双方据实结算已完成工程量,责任与损失另行协商。
第十二条 乙方义务与禁止行为
一、乙方保证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二、乙方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不得出借资质证书(挂靠);确需分包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乙方对分包工程质量与安全向甲方负责。
三、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劳动报酬,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相应责任;因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与甲方无关。
第十三条 保密
双方对因履行本合同知悉的对方商业信息(含甲方门店拓展计划、门店选址信息、品牌资料、经营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解除或终止而免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 %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暂停该门店施工,工期相应顺延。
二、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且经修复仍不能达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重做,并就由此造成的门店开业延误损失向乙方索赔。
三、一方无合法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的,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二、本合同附件(附件一《门店清单》、附件二《材料清单》、设计图纸、施工进度计划)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特别提示
- 连锁门店总承包应将门店清单、各门店工期与开业计划作为合同附件固定;门店调整(新增、取消、变更选址)务必书面确认,避免结算范围争议
- 品牌形象一致性是连锁门店装饰的核心,甲供材品牌规格、色彩与标识应在附件中明确,并约定乙方擅自更换的恢复义务
- 已投用物业施工须事先落实施工时段、安全隔离与消防安全责任,避免影响其他门店经营
- 门店开业节点延误可能造成甲方经营损失,建议单独约定违约金标准
- 使用闪链签平台签署连锁店装饰工程总合同,满足《电子签名法》可靠电子签名要件;各门店开工通知、变更签证、封样、验收记录等过程文件可全程归档存证,争议发生时便于举证
以上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具体条款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使用闪链签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