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书(NDA)
第一条 协议双方
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为就 (项目/合作事项,以下简称"目的")开展合作,拟在相互了解各自经营信息的过程中相互披露和接收保密信息,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保密信息的定义
一、保密信息指一方("披露方")为达成目的向另一方("接收方")披露的一切技术、经营及其他非公开信息,无论其以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形式呈现,包括但不限于:
- 技术信息:技术方案、设计文档、源代码、算法、配方、工艺、测试数据、专利(含未申请专利)、研发计划等
- 经营信息:客户名单、供应商名单、定价政策、财务数据、经营计划、营销方案、采购信息、招投标文件等
- 其他披露方标明为保密的信息,或依其性质及披露情形理性人应当知悉属于保密的信息
二、无论信息是否标注"保密"字样,接收方均应将披露方就目的向其披露的非公开信息视为保密信息。
第三条 除外情形
下列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接收方对其不受本协议保密义务约束:
- 1.披露时已属于公开信息,或在披露后非因接收方违反本协议而成为公开信息的;
- 2.披露前接收方已合法持有且不负保密义务的;
- 3.接收方从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获取的;
- 4.接收方未使用披露方保密信息独立开发的;
- 5.接收方依据法律法规或司法、行政命令必须披露的(接收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事先书面通知披露方,并配合将披露范围限于法定最低限度)。
第四条 保密义务
一、接收方仅为达成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二、接收方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亦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保密信息。
三、接收方应将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范围限于为达成目的确有必要知悉的员工、董事及专业顾问,并确保前述人员承担不低于本协议保密义务的约定;前述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接收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接收方应以不低于保护自身同类保密信息的程度(且不低于合理程度)保护保密信息。
五、经披露方要求,接收方应立即返还或销毁载有保密信息的全部资料(含副本及衍生文件),并按要求出具书面确认。
第五条 知识产权
保密信息的披露不构成披露方以许可、转让或其他方式向接收方授予任何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保密信息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归披露方所有。
第六条 协议期限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双方合作无论最终是否达成、是否终止,均不影响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的效力;保密义务持续至相关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接收方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的,应赔偿披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为制止违约行为和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等)。
二、双方可约定违约金人民币 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应予补足。
三、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消除影响。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 (□ 甲方 □ 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特别提示
- 本协议为双向 NDA,双方互为披露方与接收方;如仅一方披露信息,可将保密义务调整为单向约定
- 保密信息建议在正文或附件中尽量具体列举(信息范围清单),减少范围争议
- 应先签保密协议再披露核心信息;本协议自签字(盖章)时生效,可保护合作洽谈阶段的信息
- 保密协议违约常按《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侵犯商业秘密主张责任,违约金数额应合理设定
- 使用闪链签平台签署保密协议书(NDA),满足《电子签名法》可靠电子签名要件;信息披露范围、交付记录与协议签署过程可全程归档存证,发生泄密纠纷时便于举证
以上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具体条款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使用闪链签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